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

罕見疾病用藥篇(七)

為照顧弱勢族群,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9年2月9日依據 總統公告實施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」,並公告疾病之盛行率在萬分之一以下者列為「罕見疾病」。中央健康保險局為配合照顧罕見疾病患者政策,凡行政院衛生署通過列為罕見疾病患者治療藥品,皆主動並加速收載於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」列入給付,使罕見疾病患者受到應有的照顧,減輕醫療照護的負擔。迄92年7月止,共計收載罕見疾病用藥有56項,包括未取得藥品許可證而專案進口或製造者47項,業已取得藥物許可證者有9項。

  依據醫療院所申報資料顯示,89年度共499位病患,罕見疾病藥費支出約1億500萬元,90年度共557位病患,罕見疾病藥費支出約1億6,000萬元,91年度共874位病患,罕見疾病藥費支出約2億5,000萬元;平均每年每位病患治療藥費支出約28萬餘元,相較於每年每位癌症病患藥費1萬2,000元為高。儘管醫療費用龐大,但為照顧罹患罕見疾病患者,健保局仍將持續注意及加速罕見疾病用藥的收載。

  全民健保最主要的精神就是集合群體力量,照顧需要照顧的族群。以往罕見疾病的患者由於檢查費用昂貴,缺乏適當途徑取得治療藥物,或因無法承受財務與精神的沈重負擔,使他們只能掙扎於死亡邊緣。全民健保開辦後,集合社會的大眾力量,已讓罕見疾病患者有機會接受照顧及治療,使他們不再是社會邊緣的孤兒,而能積極迎向生命的陽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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